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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基发[2020]8号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 16:54 来源:

 

榆林学院基发〔20198                签发人:许静洪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暂行)》2019年6月18日第二届理事会议研究审议,并多次完善修订后,现予公布,请予执行。

附件1.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2.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3.《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暂行)

 

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12月25        

 

 

 

 

 

 

 

 

 

 

 

 

 

 

 

 

 

 

 

 

 

 

 

 

 

 

 

 

 

 

 

 

 

 

 

 

 

 

 

 

 

 

 

 

 

 

 

 

 

 

 

 

 

 

 

 

 

 

 

 

 

 

 

 

 

 

 

 

 

 

 

 

 

 

 

 

 

 

 

 

 

 

 

 

 

 

 

 

 

 

 

 

 

 

 

 

 

 

 

 

 

 

 

 

 

 

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1

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榆林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2012年6月经陕西省教育厅同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同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理事长领导下多层次经济责任制度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原则。积极筹措教育资金,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满足基金会内涵式发展需要。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支出审批权限及报销规定、资金运作、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求,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监事属于内部监督人员。根据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由理事长授权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基金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统一纳入年度预算。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本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收支平衡、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资助项目的特点和被资助单位申请的需求量编制。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支出预算。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的捐赠收入情况,编制本年度的项目资助计划,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未能及时纳入年度总预算且急需实施的资助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项目,经学院(部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定;1~3万元(含3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审定;3~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还需报理事长审定;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院(部门)等二级单位开展基金会和校友会的业务工作,二级单位争取到的赞助经费,年初预算时,优先资助该部门的项目(指捐赠人非定向捐款)。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类资助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资助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基金办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项目论证通过后,做出轻重缓急排序,结合财力状况分步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一般不予以调整。对于实施的项目,要全程实行跟踪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项目执行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基金会财会制度。各项收入纳入基金会预算,统一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八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基金会预算,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各项支出管理实行理事长授权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基金会投资、运作、大额采购、新奖项的设立等大额支出的审定。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汇报资金投资运作完成情况和后期设想、以及其他的项目审定及执行情况,理事会作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

(一)资助项目的支付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原则上需经理事会审批用途后执行,因特殊情况或需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在下一次理事上做出汇报说明。

3.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裁决,但须在下一次理事会上做出汇报说明。

(二)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1.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2.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临时用工人员劳务费等。

2.基金管理费用最高限额在基金当年支出的10%以内列支。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和收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取、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收据管理

基金会收据由专人保管,在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收取时依规据实开具。

第七章  支出审批权限及报销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报销工作实行“一支笔”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基金会所有支出必须按照预算列支,基金会负责人在签批时必须注明经费来源,不得安排无预算项目的支出,也不得安排超预算金额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费开支,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后即可办理报销业务;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经费开支,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3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还须理事长审批。

各级审批人经办的所有票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部门其他领导签批,并经其上一级领导审批,不得自审自批。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借款,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借款,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借款,还须理事长审批。

第八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五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或某些增值项目上进行资金投资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基金会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情况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8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1.基础建设类:捐赠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及其内部设施设备、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2.学生培养类: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等项目;

3.教师发展类:讲座教授基金、奖教金、海外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等项目;

4.院系发展类: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5.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榆林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6.其他社会公益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捐赠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制度、规章(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按照捐赠项目性质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者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3.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4.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榆林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3

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1.基金会行政公章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
    3.基金会财务专用印章
    4 .基金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专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须予以进行登记;专人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凡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加盖章印。
    第六条  印章保管专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载明的审批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按要求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
    第八条  印章保管专人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九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的人员,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二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